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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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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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3日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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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石大检公诉刑诉〔2018〕50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2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邢某甲酒后在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侧门口路面无故拦住邢浩然的车辆,并对邢某乙进行殴打。大武口区公安分局青山路派出所民警陈某某、云某某及协警员张某某接到指令后到现场出警。在处理警情过程中,被告人邢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辱骂出警民警,并对出警民警陈某某的面部打了一拳。出警民警将被告人邢某甲制服后带回青山路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龙
2018年3月26日
1.被告人邢某甲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